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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網路上被誣陷或資訊錯誤,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像擦黑板一樣,完全移除對你不利搜尋結果嗎?記得一名男藝人被誣告性侵,後來司法還他清白的事件嗎?但在網路上搜索,還是有很多指他性侵的報導留存在網路上,遇到這種情況,其實是可以行使「被遺忘權」,要求網路忘了你的。

2008年的職棒簽賭案,2013年球團老闆獲判無罪,2015年儘管已經改名,但因舊名搜尋始終與「假球」相連,向法院提出告訴,以惡意毀謗的不公正、不實文字,侵害他的名譽和隱私權,要求Google移除以他的姓名為關鍵字的網路搜尋結果。法院後來判決這名民眾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他主張的「被遺忘權」,最早是2014年5月由歐盟法院裁決,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有權要求Google等搜尋引擎業者移除包含當事人姓名、不利於當事人的搜尋結果。

Google隨後根據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工作小組的規範,在該公司網站上公佈使用者提出內容撤除要求,也就是「被遺忘權」的處理程序。當事人必須上網填妥表格,接到表單之後,系統會自動回覆,確認已收到要求。

接到要求之後,Google不得拒絕處理。Google在愛爾蘭都柏林設立一組特訓審核人員,專門負責處理這類要求,如果這個小組處理不來,會上報給Google總部的資深人員和律師。審核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會被要求提供更多證據,無論決定移不移除網頁,Google都會以email通知當事人。

繼歐盟之後,日本最高法院也首次對網路「被遺忘權」做出判斷基準,只要個人隱私在不公布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明顯有利,也沒有對公眾不利,當事人即可要求網路公司刪除該項訊息。

但日本的判斷基準的門檻極高,至今為止,5位提訴要求網路公司刪除個人訊息的原告全部敗訴。

日本法院提出「被遺忘權」的判斷標準,起因是一名男子因違反兒童買春禁止法被捕,這名男子發現在搜尋引擎「Google」輸入自己名字後,每次都會跳出自己買春被捕的新聞,男子主張案底在網路曝光,對他的生活及交友造成極大的困擾,向法院提出假處分和訴訟,要求Google刪除相關的顯示。

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後敗訴。最高法院法官也首度提出刪除的六點判斷基準,其中除了事實性質是否為真之外,更重要的是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報導的目的及意義,以及報導中公開當事人真實姓名及住址,是不是有利於公眾利益。

日本最高法院法官最後就是以當事人向兒童買春是社會強烈譴責的行為,而且涉及公共利益,相關資訊有必要予以流通,因此判決這名男子不得「被遺忘」。

截至目前為止,Google收到的「被遺忘」請求超過70萬件,刪除率達四成以上。

Google也指出, 在評估每個要求時,一律會將個別人士的權利及相關內容涉及到的公共利益納入考量。

Google並且在網站上公佈許多範例,說明處理「被遺忘權」要求的標準,比方義大利某女子自行發佈的圖片遭到轉貼,要求 Google 移除轉貼網頁的連結。Google已從對方姓名的查詢搜尋結果中移除相關網頁。

又如某人曾在過去五年內獲判刑事重罪,但上訴後改判無罪,因此要求 Google 移除與該事件有關的某篇文章。Google審查的結果,決定從對方姓名的查詢搜尋結果中移除相關網頁。

但奧地利某對夫妻遭指控涉嫌商業詐欺,要求 Google 移除該案件的相關文章。Google否決了他的要求。又如一名義大利男監守自盜犯下金融罪行遭到收押,他向 Google 提出多次要求,希望移除 20 個近期的相關文章連結,也被Google拒絕。

資訊來源 :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8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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